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往往会遇到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违纪违法情况管辖的问题,涉及条条与块块的关系,此类干部主要涉及国有企业、高等院校以及铁路、外交、民航、海关、税务和部分中央新闻机构等部门和单位。例如,某央企分支机构班子成员,其党内职务一般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党组织下文任命,而其行政职务则一般由央企集团总部下文任命。对于此类干部的违纪问题,由于其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在监督执纪实际工作中往往产生有的抢着管、有的没人管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存在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需要予以解决。
1994年中央纪委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除另有规定的外,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明确了一般以属地原则解决此类党员干部的案件管辖问题。该原则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忽视了此类干部的主管单位的主体责任,使得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权责失衡。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党委(党组)担负管党治党主体责任高度重视,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赋予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相应纪律处分权限”。党章规定,党组“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基于此,2017年中央纪委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七条,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的管辖权进行了修改,作出原则性规定,即“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并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
2019年1月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则在试行规则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明确了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即明确责任,又充分发挥条块各自优势。一方面,《规则》第八条规定“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由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强调“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性。另一方面,为了加强监督、提高工作效率,该条规定也授予了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接到有关问题线索放映开展审查调查的权限,规定“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接到问题线索反映的,经与主管部门协调,可以对其进行审查调查,也可以与主管部门组成联合审查调查组,审查调查情况及时向对方通报”,兼顾监督执纪工作的灵活性。同时,为了充分发挥主管部门和地方的各自优势,还规定“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审查调查”,要求主管部门和地方应当积极担当作为,加强协作配合,相互支持,形成监督合力。
此外,为了使“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更具有可操作性,2018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其中第八条规定“对于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党组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凡由派驻纪检监察组查处的,由主管部门党组讨论决定,并向地方党组织通报处理结果”,“对于地方纪委首先发现并立案审查,接受上级纪委指定或者与派驻纪检监察组协商后由地方纪委立案审查的上述案件,应当由地方纪委按照程序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向主管部门党组通报处理结果”,“在作出立案审查决定及审查处理过程中,地方纪委应当与主管部门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加强沟通协调;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报共同的上级党委或者纪委研究决定”。该规定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行了细化,以制度的形式强调主管部门与地方之间的沟通协调,并且为可能出现的争议提供了解决途径。
从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管辖权的变化中,我们可以看出党中央对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以及对党委(党组)担负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高度重视。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该规定的出台是党中央健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的重要举措。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我们更要增强“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强化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的政治担当,不断提高履职尽责本领,为中国的纪检监察事业贡献一份力量。(第二监督检查室 鄢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