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说过:一切公职人员必须“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这样“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和“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当前,监督职责所面对的要求越来越高,任务越来越重,从查处的腐败案件看,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都可能被滥用。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做好新时期纪检监察工作,必须不断创优创新,着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新规律、总结新经验,才能有力地推动纪检监察顺应形势,不断向前发展。
一是明确分工,立足全局,理顺监督机制。纪检监察机关承担着维护党纪政纪、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职责,监督工作由多部门各司其职,汇聚监督合力。理顺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最大限度发挥出各部门作用,是当前需要不断探索和研究的问题。“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各部门在开展监督工作中,要坚持定准位、谋好路,始终把纪检监察工作放到大局中来谋划和部署,为全局工作提供服务。在日常工作中,各监督部门应注重对全局性、前瞻性工作的研究和学习,不断积累理论知识,灵活用于指导实践,及时抓住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透过现象认识本质,防微杜渐。在各项工作实践中,积极建立健全以制度建设为基础的、符合当前工作重点和实际的科学化立体化的工作体系,通过制定工作办法,明确部门职责,厘清沟通机制,进一步织密“规矩网”,划出“警戒线”,将监督机制不断理顺理通,形成各监督部门同频共振的联动机制,减少监督环节中的滞后和留白。
二是压实责任,不越、缺位,明确履责边界。作为纪检监察机关,推动主体责任的落实,最重要的是进一步强化监督执纪问责,通过监督发现问题,通过执纪推进教育,通过问责强化落实,促进主体责任落地生根。强化同级监督,发挥纪委对党委关于人事安排、“三重一大”等事项决策环节的监督;探索巡察监督,整合各方力量,对各地各单位开展专项交叉巡察,着力发现、解决和查处问题,切实形成震慑;重视办案监督,始终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存量增量一起除,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政治氛围。纪检监察机关在实践中应准确把握职责定位,将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与主责机关的监管职责相区别,既不失职缺位,也不大包大揽,而是紧紧抓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督促各部门单位切实履行好自己的监管责任,把监督重锤敲到点上。
三是补齐短板,整合力量,推进监督全覆盖。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第一职责,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三条明确提出,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应当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结合起来,对发现的问题分类处置、督促整改。实现监督全覆盖,要善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处理问题,国企、学校、社会团体等是目前监督工作的“软肋”,推进监察监督向基层延伸,进一步理顺对垂直管理单位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是实现监察监督全覆盖的重要方向。整合监督力量,要加强对派驻机构的联系指导,督促派驻机构进一步发挥“探头”作用,同时,监督执纪部门要强化与巡察机构的信息互通,根据日常监督情况,提出重点巡察地区和单位或开展专项巡察等建议,巡察机构要及时向监督执纪部门、派驻机构通报巡察工作安排和巡察中发现的相关情况。整合监督力量,补齐工作短板,必须坚持以制度建设为抓手,统筹协调推进“四个全覆盖”,提升监督效能,锻炼监督队伍,让监督真正“长牙带电”,从形式上的全覆盖向实效上的全覆盖转变。
四是知己知彼,精准有效,创新监督新形式。创新方式是监督工作的生命活力,纪检监察机关应积极创新监督方式,通过建立地方和部门动态档案,全面了解“树木”与“森林”状况,准确为联系地方和部门的政治生态进行“画像”,及时科学研判、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精准使用监督方法措施,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科技手段加强监督,建立电子信息库,动态识别监督对象,及时跟进内容变化,紧盯“关键少数”,突出“关键领域”,让监督有的放矢,精准高效。
五是“专”出风采、凸显威力,做好专项监督。专项监督是监察体制改革后开展的一种重要监督模式,主要集中一段时间、集中一批力量,冲着党中央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去,精准发现问题、精准找出症结、精准作出处置,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确保群众利益得到维护。专项监督更偏重于“短平快”,与日常监督、巡察监督等互补,打出了一套虎虎生威的监督工作“组合拳”。
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监督工作触及的问题越来越深入,这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在发挥监督职能的具体实践中,要保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探索和研究新形势下纪检监察监督工作的特点、规律、思路及方法,把定位向责任聚焦,责任向监督压实,力量向监督倾斜,在稳中求进、守正创新中,让监督愈发强劲有力。(第四监督监察室 李京抒)